编号:20260183号
申请
申请人赵国宾因继承被继承人赵春、赵彭素的遗产,于2026年7月7日向我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坐落于古冶区赵各庄东北区39楼1号不动产为赵春、赵彭素共同所有,赵春、赵彭素共婚生一子(赵国宾),被继承人赵春、赵彭素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赵春、赵彭素死亡时未立遗嘱,故上述遗产由儿子赵国宾继承。
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九十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本中心将为赵国宾换发不动产证书。
古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