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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

发布时间: 2026-07-09 10:45:28

编号:20260188

申请

申请人张国友因继承被继承人贺连元的遗产,于202679日向我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坐落于古冶区赵各庄东北区60-5产为贺连元、王凤玲共同所有,贺连元、王凤玲共婚生子女三人(长女贺晓娟于202543去世),被继承人贺连元的父亲母亲均已去世,贺连元死亡时未立遗嘱,贺连元妻子王凤玲、二女儿贺晓艳、长女婿方连忠、外甥女方颖均放弃继承贺连元份额房产,故上述遗产由长子张国友继承贺连元房产份额

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九十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本中心将为张国友换发不动产证书。

 

 

古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   7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