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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

发布时间: 2026-08-05 16:55:55

编号:20260231

申请

申请人杨长虹、杨长君因继承被继承人杨顺祥、于志琴的遗产,于202685日向我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坐落于古冶区唐林新苑231单元202号、古冶区唐林新苑232单元501号两套不动产杨顺祥、于志琴共同所有,杨顺祥、于志琴共婚生两女杨长虹、杨长君),被继承人杨顺祥、于志琴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杨顺祥、于志琴死亡时未立遗嘱,故上述遗产由杨长虹继承古冶区唐林新苑231单元202号,由杨长君继承古冶区唐林新苑232单元501

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九十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本中心将为杨长君、杨长虹换发不动产证书。

古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