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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证继承

发布时间: 2026-08-31 09:33:35

编号:20260263号

申请

申请人洪晓辉因继承被继承人洪鹤逸的遗产,于2026831日向我中心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继承),并提交居民身份证等材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如下:

坐落于古冶区滦兴小区215单元501不动产洪鹤逸单独所有,洪鹤逸共婚生两子洪晓成、洪晓辉),被继承人洪鹤逸的父亲母亲均先于其死亡,洪鹤逸死亡时未立遗嘱,故上述遗产由儿子洪晓辉继承。

对上述情况有异议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九十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本中心将为洪晓辉换发不动产证书。

古冶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