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烟草专卖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古烟处〔2026〕第008号
被处罚人:王** 性别:女 年龄:44 职业:个体
居民身份证号:130204************ 电话:139********
经营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林西商城一层6号精品间西间
商店名称:唐山市古冶区双鑫手机贴膜店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无
身份证地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案情摘要:
2026年05月16日 11时29分,我局稽查队接举报人反映古冶区林西双鑫手机店向其孙子销售两次电子烟,要求对销售电子烟的双鑫手机店进行检查,接举报后,我单位执法人员与举报人充分沟通后于2026年5月19日9时27分前往举报人反映的林西双鑫手机店进行现场检查,两名执法人员张辉(03021352009)、孙君(03021352007)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来意,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依法检查,未在其店内发现违法卷烟及电子烟,将检查结果告知举报人后,举报人表示其愿意提供微信支付截图及两个电子烟产品作为证据。举报人于2026年5月21日10时32分携带两个电子烟产品及微信支付截图证据前往唐山市古冶区烟草专卖局提供证据并当场对其反映问题作询问,形成书面询问笔录。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我单位执法人员联系林西双鑫手机店法人王**于2026年5月22日前往唐山市古冶区烟草专卖局进行询问,执法人员于2026年5月22日10时47分对该店主就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详细询问,并形成书面询问笔录,当事人承认其向举报人销售两个电子烟产品的违法行为,一次销售金额59元为无牌号电子烟(一次性)1个,另一次销售金额162元为无牌号电子烟烟具1个、无牌号电子烟烟弹1个组合销售,但表示对销售对象情况不知情。2026年5月22日11时26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对双鑫手机店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经清点:无牌号电子烟烟具1个、无牌号电子烟烟弹1个、无牌号电子烟(一次性)1个,共3类电子烟产品,3个电子烟产品。经询问当事人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场负责人在案发现场无法提供涉嫌违法电子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领导同意,将以上电子烟产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编号为唐古烟存通[2026]第26111013号。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电子烟为证。
调查结论:
举报人反映的双鑫手机商店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的行为,由于无法查实,无法证实当事人王**存在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经河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RELX悦刻幻影换弹雾化杆星河映月(烟具)为伪劣电子烟,RELX悦刻青羽烟弹点点灵犀溪烟33(烟弹) 为真品电子烟,COFTY(ICED WATERMELON)(一次性电子烟)为伪劣电子烟。经调查,当事人王**承认涉案电子烟不是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确实销售过涉案的电子烟,一次销售金额59元为COFTY(ICED WATERMELON)(一次性电子烟),另一次销售金额162元为RELX悦刻幻影换弹雾化杆星河映月(烟具)和RELX悦刻青羽烟弹点点灵犀溪烟33(烟弹)的组合销售,因当事人王**无法提供有效的进货、销售凭证,依据冀烟计[2026]4号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国产卷烟、雪茄烟零售价格目录》等价格目录的通知核定涉案电子烟金额为叁佰肆拾壹元叁角整(341.3元)。其中RELX悦刻幻影换弹雾化杆星河映月案值贰佰壹拾捌元捌角壹分(218.81元),RELX悦刻青羽烟弹点点灵犀溪烟33案值贰拾玖元玖角叁分(29.93元),COFTY(ICED WATERMELON)(一次性电子烟)案值玖拾贰元伍角陆分(92.56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电子烟、检验报告、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举报人提供的微信交易记录等为证。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经主要领导审批,对于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电子烟产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6年6月2日移交至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处罚决定:
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参照河北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电子烟)销售非法生产的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行为第一档,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王**作出如下处罚:
对当事人王**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壹元零柒分(191.07元),处以违法销售总额壹佰玖拾壹元零柒分(191.07元)25%的罚款,计肆拾柒元柒角柒分(47.77元),共计贰佰叁拾捌元捌角肆分(238.84元),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0个伪劣电子烟(质检2个)公开销毁。
本局将依法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将通过古冶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发布。唐山市古冶区烟草专卖局罚没许可证号02140042。
如你不服处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古冶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唐山市古冶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