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古冶市监械字〔2025〕61号
当事人: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收到12345平台热线处理单,举报人举报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涉嫌存在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5年12月10日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就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情况进行检查,首先出示执法证,在现场检查中发现:1、该店能够出示营业执照,但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现场检查未发现举报人所举报的隐形眼镜实物;3、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2025年11月22日购买的硕士康年抛欧威视隐形眼镜的销售单,数量1盒,单价260元。2025年12月15日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涉嫌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无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销售的硕士康年抛欧威视隐形眼镜于2025年11月22日购自宁波欧威视眼镜有限公司,能够提供供货企业资质,举报人和当事人均不能提供该商品的外包装(玻璃瓶装)。当事人提供了所销售的硕士康年抛欧威视隐形眼镜外包装(玻璃瓶装)照片,经举报人辨认,认为与所购商品的外包装一致。商家能够提供销售的隐形眼镜供货企业资质、产品注册证,产品购自合法企业。商家主动提供与各个上游供货企业的业务往来微信聊天记录,发现仅与宁波欧威视眼镜有限公司有过本次一次购进隐形眼镜的记录。调取当事人的销售系统记录,除发现本次销售的隐形眼镜外,未发现当事人有过销售其他隐形眼镜的行为。通过内网查询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未发现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此前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15日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涉嫌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对其进行调查,确定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违法事实成立。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的身份情况。3、执法照片和录像 ,证明执法人员对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的情况。4、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5、举报人询问笔录,证明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6、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询问笔录,证明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7、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单、付款凭证、购买聊天记录、进货聊天记录,证明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8、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隐形眼镜供货企业资质、产品注册证、产品照片,证明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购自合法渠道。9、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的销售系统截图照片,证明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自注册以来仅销售了本次一次隐形眼镜且只销售了一副。10、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页面截图照片,证明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此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2026年2月25日,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古冶市监罚告〔2025〕61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该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成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只销售了一件隐形眼镜,且该商品为合法渠道购进,社会危害性小;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违法行为、如实回答调查询问,并能够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的处罚原则,依据国家药监局印发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五)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六)综合裁量原则。”、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并综合考虑下列情形:(三)违法行为的频次、区域、范围、时间;(六)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金额;(七)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法事实成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第(三)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处以罚款2500元。
唐山市古冶区万眸视光中心眼镜店(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
应到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代收机构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古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3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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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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